竞博APP首都儿科研究所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3-10-30
 竞博APP我单位为纳入2023年度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独立核算单位,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本单位设有11个研究室、1个实验中心、2个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本单位是以医学基础研究、儿科疾病发病机理研究、儿童保健为重点的应用医学研究机构。  单位职责:承担科技部竞博APP、国家卫健委、国际组织和国际间的多边合作类和北京市一系列重大项目和课题的研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科技部重大项目

  竞博APP我单位为纳入2023年度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独立核算单位,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本单位设有11个研究室、1个实验中心、2个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本单位是以医学基础研究、儿科疾病发病机理研究、儿童保健为重点的应用医学研究机构。

  单位职责:承担科技部竞博APP、国家卫健委、国际组织和国际间的多边合作类和北京市一系列重大项目和课题的研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科技部重大项目、国家“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科委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

  我所设有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研究室、儿童卫生和发展研究室、流行病学研究室、生长发育研究室、病毒学研究室、生化免疫学研究室、转化医学研究室、遗传学研究室、细菌学研究室、临床病理生理研究室、实验中心、儿童保健大数据中心、婴幼儿生长发育照护中心等研究部门竞博APP,以“儿童保健群体医学研究”、“儿科疾病基因和生物技术研究”、“儿科感染的实验诊疗技术研究”为特色,常年承担着科技部、国家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和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北京市医院管理中心、国际组织和国际间的多边合作类及北京市一系列重大项目和课题的研究。目前在研项目经费超过1亿元。我所下属单位三家,分别为:北京市医用生物制品中试基地、首都儿科医学科技开发中心竞博APP、北京首儿药厂。

  首都儿科研究所事业编制198人,实有人数196人;其他人员聘用人员9人;离退休人员86人,其中:离休2人,退休84人。

  2023年度收入预算23918.95万元,比2022年年初预算数23166.12万元增加752.83万元,增长3.25%。主要原因是项目经费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及在职人员增加。

竞博APP首都儿科研究所(图1)

  2023年度收入预算23918.95万元,比2022年年初预算数23166.12万元增加752.83万元,增长3.25%。主要原因是项目经费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及在职人员增加。

  (二)项目支出。项目支出预算11377.16万元,比2022年年初预算数11191.70万元增加185.46万元,增长1.66%。其中:

竞博APP首都儿科研究所(图2)

  首都儿科研究所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开支为本单位。

  2023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20.63万元,比2022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增加17.84万元。其中:

  2.公务接待费。2023年预算数0.37万元,比2022年年初预算数0.39万元减少0.02万元,主要原因: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压减一般性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2023年预算数20.2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23年预算数17.98万元,比2022年年初预算数0万元增加17.98万元,主要原因:车辆报废,经批准购置新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3年预算数2.2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燃油0万元,公务用车维修0万元,公务用车保险0万元,其他支出2.2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23年预算数比2022年年初预算数2.40万元减少0.12万元。主要原因: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压减一般性支出。

  2023年首都儿科研究所政府采购预算总额7472.5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5437.1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2035.39万元。

  2023年,首都儿科研究所填报绩效目标的预算项目11个,占本单位本年预算项目11个的100%。填报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预算8164.50万元,占本单位本年项目支出预算的100%。

  截至2022年底,首都儿科研究所共有车辆1台,共计31.82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3台(套),共计209.78万元,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36台(套)、共计6787.08万元。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指本单位当年单位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预算数。

  政府采购: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是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和强化预算约束的有效措施。